避免陷入儿童伦理困境,公益组织应该这样做
近年来,公益行业涌现出一批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儿童公益项目。但是,在工作过程中,这些公益组织会陷入一些难以把握的儿童伦理困境。比如:工作中如何避免伤害儿童?如何与儿童相处?如何把握与儿童的肢体接触?儿童是否有知情同意权?哪些情况要获得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儿童的主体性与易伤害或脆弱性如何平衡?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什么?如何运用在工作中?儿童参与的程度如何确定?儿童有能力做决定吗?如何对待儿童的声音?同事、合作伙伴、专家顾问伤害了所服务的儿童怎么办?......
那么,儿童公益组织陷入伦理困境的原因何在?又如何避免儿童伦理困境?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掌握哪些方法和原则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专注于儿童公益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技术支持机构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理事长李萍女士。
备注:本文仅代表嘉宾观点,不代表本机构立场。文章略长,建议收藏阅读。
文 | 马广志
01
不熟悉和不了解法律政策
是重要原因
问:李老师好,近年来,很多儿童公益组织在开展儿童公益项目过程中面临诸多伦理困境。在您看来,主要原因是什么?
李萍: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两个不熟悉和不了解。一是不熟悉、不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参与等国际公认的儿童工作原则和方法;二是不熟悉、不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这两方面是做好儿童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对此完全不了解,或者了解不深,就会对儿童权利认识不足,极有可能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仅有可能损害儿童尊严和主观能动性,也会影响项目设计的理念和质量,并造成公益资源配置不均和浪费等问题。
所以,对一线儿童公益组织来说,不要说政策离你太远了,你就是落实政策的人。如果不懂法律政策,不懂得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内容,那我对你的工作是深表怀疑的。比如,有一家帮扶孤儿的公益组织,筹款做得非常艰难,而且发放救济款的评估标准也有问题。国家已有相关的困境儿童救助政策和标准,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对他们都有保障。公益组织首先应该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去评估孤儿的情况,然后帮助这些孤儿申领相关的补贴,享有国家、政府对困境儿童的优惠政策,再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去陪伴他们等,而不是把工作重点放在给孤儿筹集基本生活款项上。
2010年以来,“儿童优先”被纳入国家战略,我国儿童福利与保护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成了从兜底保障向分类保障、从补缺向适度普惠的转型升级、从物质保障向“物质保障+服务保障”的转型升级,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儿童健康、儿童教育四个方面进展显著。
此外,有些儿童公益组织对儿童群体的了解也不深。我们天天在讲,儿童是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儿童在发展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但凡我们的理念和行动在工作中出现一点问题,就会对儿童造成伤害,或者把儿童带偏了,这就是伦理。儿童工作需要专业化和规范化,有些“线”是不能突破的,否则,就会伤害到儿童。
问:那在您看来,儿童公益组织需要重点关注和掌握哪些法律政策呢?
李萍:最重要的有两个。首先是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大保护,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章,并首次在法律层面建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侵害强制报告制度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准入资格制度。
其次是“儿纲”,即《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我国从 90 年代开始,每十年会有一个“儿纲”,《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21-2030年)》是我国颁布实施第四个周期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非常清晰地从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和法律保护7个领域,提出了到2030年儿童发展应当达到的总体目标。与上一版“儿纲”相比,新增“安全”和“家庭”两个领域。
“儿纲”提出的7个领域中的目标和策略,以及新未保法中的原则和各种制度都与儿童伦理有很大的关系。儿童公益组织在工作中需要熟悉并掌握,对于指导我们的工作,避免出现伦理问题,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几百个与儿童有关的政策、法规。其中与公益机构相关的还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在2014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于2016年6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民政部等10部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政部、最高法等12部门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6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其中很多重要原则与规定也都纳入到新《未保法》中了。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儿童服务过程中,我们要明确自己的定位是查遗补缺,而不是替代政府。公益组织的作用更多是提供个性化服务,这也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问:在您看来,儿童公益组织对《联合国儿童公约》和相关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是怎样的?
李萍:我们在2015年做过调研,发现儿童公益机构对《联合国儿童公约》和相关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不足10%,非常低。为此,我们专门发布了《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一线儿童工作者能力素养与行为准则指南》和《公益行业儿童信息使用规范指南》等册子,希望在儿童公益行业中建立起一套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一线工作人员能力素养培养标准和行为规范,提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儿童公益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点击图片下载
问:现在六七年时间过去了,一线儿童公益组织了解《联合国儿童公约》和新《未保法》的情况是不是有所好转呢?
李萍:有进步,但还没有具体的数据,我们还在调研中。儿童公益组织不一定对这些政策、法规都了解和熟悉,大家都知道这是国家的法律、政策,但感觉离他们很远。新《未保法》自生效后宣传力度比较大,相对来说,知晓率要高一些。
但不管怎样,这都需要我们加大力度去做,所以我在每次培训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会放在首位来讲。而且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项权利,也被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强调。
02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是基础和前提
问:您刚才提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对儿童公益组织来说,应该如何理解?
李萍:所谓“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是在开展所有和儿童有关活动时的首要考量,可以说是儿童工作最重要的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就指出,“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但到底什么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很多人和机构是模糊的,所以新的未保法就把它改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就容易理解多了。而且还明确了具体的内容,包括要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要尊重儿童的隐私权,要倾听儿童的意见等等。如果在工作时与儿童伦理发生了冲突,要参考指导原则。
比如什么是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一线儿童公益组织在设计组织相关活动时,要考虑儿童的年龄段,否则,就会把一些儿童排斥在外,这就是儿童伦理。也就是说,我们在儿童服务过程中,要认识到,所有的儿童平等地享有所有的权利。否则,在工作中很可能无意识地侵权甚至伤害儿童。
再比如,儿童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在设计公益项目时,要听取儿童的意见。有的机构抱怨说活动没人参加,其原因是在开始策划设计活动时,就没有邀请儿童来参与。而且要包容不同的儿童,不存在性别、财富、地区、民族、性格之分,即使性格内向的儿童也可以参与其中。同时确保每一位儿童在安全的环境下抒发己见,这也是儿童伦理。所以,不是说我们为儿童做的所有事情,儿童都认为是为他们好。
问:其实很多时候都是机构的“一厢情愿”,孩子们并不买账。
李萍:是的。比如很多留守儿童的家长说,自己外出打工是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但我们在做儿童访谈时,孩子们说他们最想要的生活是跟爸爸妈妈在一起,尊重儿童,就要倾听儿童的声音。现在一些儿童公益机构都有不同领域的专家团队,但很少会想到,可以成立一个“儿童顾问团”,让儿童参与进来,为机构发展和项目设计提一些建议。
问:现在有社区成立的“儿童议事会”制度,就是在这方面的探索,效果还不错。
李萍:这就是对儿童的尊重。参与,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工作中的一个基本方法。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议事会”机制,是政府和社会促进儿童各项权利的实现,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歧视、虐待及忽视的根本方法之一。让儿童参与进来,是与伦理密切相关的。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儿童的能力是渐进发展的,这个发展的过程,需要成年人和机构对儿童发展的保护和指导,要逐渐让渡。否则,过度保护也是侵权。
问:“尊重儿童”其实早在1989年就在《儿童权利公约》提出来了,我相信很多儿童公益组织也知道这条原则,但具体来说,“尊重”可能才是问题所在。
李萍:从权利的视角来看,儿童权利的普遍性——所有的儿童平等享有所有权利,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强调儿童的差异性问题和困境群体。相互依赖性——各项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受损,其他权利也会受到影响。
儿童是权利主体,所以工作中需要采取参与式的方法。权利意味着其他人有义务保障这些权利,从而提出支持和监督法定责任者的重要性。所有利益相关方都是责任的承担者,包括儿童本人。
责任承担者在以下方面有义务:
尊重:不做任何剥夺儿童权利的事,并制定充足的法律来保护儿童权利;
保护:防止侵犯儿童权利,并阻止第三方侵犯儿童权利;
实现:有意采取措施确保儿童权利并帮助儿童实现权利。
这三个义务维度的基础就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体现的四项基本原则: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现在我们叫“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二、无歧视原则;三、最大程度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四、儿童参与的原则。
比如,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宋文珍主任很多年前就提出,儿童阵地千万不要挂诸如“留守儿童之家”这样的牌子,因为这种标签化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我们在访谈中也发现,留守儿童并不喜欢给他们下这样一个定义,这种定义就与伦理有关。对于留守儿童,我们当然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由于父母常年不在家,他们很多权利是缺失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是因为工作不得当,反而让这些孩子受到歧视,让他们觉得自己跟别人是不一样的,这种伦理关怀反而给他们很大的压力。
问:所以对儿童公益组织来说,当决定要做什么事情的时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是一个底线原则。
李萍:是的,一定要有这样的敏感性。
首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儿童的保护是将其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来保护,而不是作为家庭成员来保护的。
第二,作为一项原则,在与儿童有关的任何一项权利,任何一项行动中都要被考虑,从而为儿童权利保护撑起了一面全面的“保护伞”。
第三,这个原则强调了儿童本身的价值,即儿童期并不仅仅是为成年生活做准备的培训期。虽然儿童作为有能力的人有权对影响自己生活的事情施加影响,但他们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脆弱性,需要特殊的保护和支持。
第四,《儿童权利公约》赋予政策制定者本着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做出决策的权利,并以此决定取代儿童自己或其父母的决定。如果家庭没有看护好儿童的利益,政府将担当起“养父母”的角色。
第五,“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实质上是对成人权利的限制。因此,成人在就儿童事务做决策时,须牢记他们代表的是儿童的利益,并根据儿童的能力和心智的成熟程度让他们参与到决策中。
比如举行活动,就要全流程地考虑“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包括场地的安全性,是否有足够的人来照顾,交通安全等等。在活动中,突然发现一个孩子萎靡不振或者哪里不舒服时,一定要立即采取措施。这时候,新未保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就可以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和为机构避免风险。
儿童出现问题,一定是有不同表现状态的。可能原来性格很安静,突然变得很暴躁,特别是受到性侵害时,她/他会说到一些不同的词语,这时就要注意了。或者向主管报告,或者向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报告,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生存与发展。这也是与伦理相关的。
当然,当遇到一些问题,自己不知道怎么解决时,可以征询更多专家的意见,或者儿童的建议,都可以帮助我们规避一些伦理风险。
03
“以儿童为中心”作为
工作理念和方法
问:据您观察,目前一些公益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的伦理隐患是什么?
李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儿童公益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避免伤害儿童?
如何与儿童相处?如何把握与儿童的肢体接触?
儿童是否有知情同意权?
哪些情况要获得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
儿童的主体性与易伤害或脆弱性如何平衡?
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什么?如何运用在工作中?
儿童参与的程度如何确定?儿童有能力做决定吗?
如何对待儿童的声音?
同事、合作伙伴、专家顾问伤害了所服务的儿童怎么办?
......
尤其是儿童参与,对机构的发展乃至某个活动的开展,有什么样的帮助?认知并不是很清楚。
其实,国家发改委2021年决定要在全国创建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参与是一个很重要的维度,所以现在各地都在建“儿童议事会”。我们前两年也在社区建立“儿童议事会”,其实是为公益组织提供一个示范。儿童的参与不仅有利于活动开展和机构发展,也对社区治理有很好的启发和帮助。
问:具体来说,儿童公益组织应该怎么做?
李萍:首先,儿童公益组织是要回应儿童需求的,如何了解并满足儿童的需求呢?最好的方式当然是把他们请过来,倾听他们的想法。在这方面,很多公益组织做得还不够,大都还是从成人的视角来开展工作。
其次,要有机构自己的儿童保护机制,就是在机构内部要有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流程。我强烈建议所有机构都要有的,就是儿童公益组织的行为准则,包括立场、执行范围、行为规范、报告及回应、处理等方面。
同时,我也强烈建议,所有新员工入职时,除了要签订劳务合同外,一定要签署儿童保护的保证书。我建议机构的合作伙伴、专家顾问也能签署这份保证书。这样可以避免机构陷入很多的儿童伦理困境。
第三,要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培训的内容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儿纲”《联合国儿童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政策。
比如,发现儿童疑似受到伤害,怎么办?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就是要强制报告。但是这需要对事情有个判断,是否需要报告?向谁报告?等等。我们现在给一些公益组织做培训的时候,发现还是有很多人不是很清楚。
第四,要建立儿童信息的保管制度。这是涉及儿童伦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儿童的信息是不能随便被使用和公布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益组织在筹款时,要用到儿童故事,就要特别注意儿童的住址、肖像、健康等信息,要与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活动中,如果要拍照或摄像,要提前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这些都要形成制度,挂到墙上,记在心里,每次筹款或搞活动前,都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要特别具体。另外就是儿童个案资料的管理,这涉及到儿童的很多隐私。儿童有隐私权是他/她的一项基本权利。
还有,就是在搞活动时,要避免单独一个人跟儿童在一起,而且尽量避免与儿童有肢体上的接触。因为这也涉及伦理问题,现在公众的安全保护意识提高了,也会嘱咐小朋友,不要让陌生人触碰。
问:您有没有具体的案例来分享,比如您在探访某个儿童公益组织时,有没有发现一些违反儿童伦理的事情。
李萍:比如我们在做督导陪伴时,发现一些机构工作人员当着很多人和儿童本人的面给儿童的监护人说:你要提醒孩子洗澡,同学们都嫌弃他/她很臭……还有一些工作人员看到儿童生病或受伤了,当着儿童的面说“你们的父母太不负责任了”等评价。还有说一些让儿童难懂的词汇和语言,尤其低龄段和高龄段的儿童在一起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差异性。
另外,现在很多机构都会为困境儿童、受灾儿童等送物资,给孩子们送物资本身并没有问题,但让儿童当着很多人和媒体说感恩的话,这就需要考量。还有就是儿童活动内部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有的电源插座是外露的、房间里放着儿童能够得着的暖水瓶或加热设施,这都涉及儿童的安全问题。而安全问题的背后与儿童生命相关。儿童在发展期,很容易受伤害。一次烧伤、一杯热水足可毁了一个儿童的一生。有的人可能不理解,这怎么会是伦理问题呢?但这也恰恰说明儿童伦理本来就是一个特别有争议的领域。
问:那如果给“儿童伦理”下一个定义,应该是什么?
李萍:我没有专门研究过儿童伦理学。但在儿童社会工作中有专门的“儿童社会工作伦理困境及处理”的内容。而我更多是从权利保护视角来解释或回应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伦理问题。比如,我们发布的三份指南,希望能在公益行业建立起一套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机构治理规划,实现儿童公益行业的自律和健康发展。
近年来,屡屡出现对儿童隐私保护不当、儿童信息保存和披露不规范等对儿童造成伤害的事件,这涉及儿童的伦理问题,更是儿童权利尊重和保护问题。要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就要把“以儿童为中心”作为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
问:那什么是“以儿童为中心”的理念呢?
李萍:以儿童为中心,首先要承认儿童是多元化的。每个儿童都是独特的——但所有儿童都有相同的权利;不同的儿童有着不同的童年经历;考虑儿童之间的差异性以及童年经历的多样性;基于这一认识,发展男、女童的优势和能力。我们做工作时,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儿童的性别、性格、年龄、家庭以及社会环境等开展相关服务。
其次,儿童的才能和能力会随着他们的成长而发展;儿童是有韧性的(有恢复能力的、坚强的);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儿童能做和不能做什么;对于儿童以及他们的需求和观点,成人应当倾听儿童的意见;工作要适于儿童的发展能力并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第三,儿童是社会的能动者,虽然我们天天在说保护儿童,但只是把他们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实他们是有能动性的,在以自己的方式推动社会发展。
第四,尊重儿童,倾听儿童的声音。儿童对世界的看法,其实是有自己的角度。但这种角度是跟成年人不一样的,这也是前面我为什么一再强调要“尊重儿童”。我们党和政府在讲要“以人民为中心”,我们做儿童工作的,就要把“以儿童为中心”作为工作的理念和工作方法。
第五,将儿童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儿童所有发展需求,儿童的发展包括体格发展、心理、情感和思想发展等。
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儿童公益组织因为对儿童权利了解不足,没有儿童伦理意识,一些儿童公益项目在开展过程中“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仅满足儿童和家庭一时之需,缺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儿童权利的视角,看似满足了部分儿童群体的迫切需求,但实际对儿童权利的实现造成消极影响。
问:也就是说,这些儿童公益项目在设计之初,就缺乏儿童视角和基于儿童权利的形势分析,以及缺乏基于权利的项目目标和行动计划。
李萍:对。权利是普遍性的,是相互依存的。我们并不是说儿童的生存重要、发展就不重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生存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发展,而发展也会影响到生存和保护。任何一项权利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其他的权利。
所以,从权利的视角来看儿童伦理,是一个全方位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工作中要有“大保护”和“小保护”的概念,“大保护”指的是保障儿童的权利;“小保护”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免受任何人的任何侵害。
推荐阅读
李萍简介:
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理事长。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儿童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儿童工作智库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特邀专家。有超过20年的国际慈善和公益咨询机构高管经历,曾在多个国际NGO工作,有丰富的项目战略规划和管理及调研、项目监测与评估经验。李萍长期致力于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儿童参与的研究、宣传和倡导。
分享、在看与点赞,想拥有一个~